《检察日报》2011年2月24日学术版 进入专题: 全球化 公民身份 。
站在这样立场上来看行政改革,首先需要在政治层面准确地界定信息的公开度和言论的自由度。在这里,社会上的不同阶层和集团的分化是在所难免的,国家机关内部的政策争论也是在所难免的。
鉴于结构性腐败和乱象的蔓延速度,还有必要形成这样的清醒认识: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也不宜轻易受到外界的干扰。通过制度设计,可以很好地把国有企业改革、社会福利制度调整与完备以及治理方式的转换有机结合起来,也可以很好地把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衔接起来,还有利于各种利益群体和政治力量在编制和审议单纯的财政预算的程序中学会妥协的技巧,逐步提高人民代表从事政策竞争和参与政治决策的能力。如果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少数派或普通个人应该获得胜诉的判决。在这层意义上,司法机关是可以对立法权、行政权加以制衡和某种纠正的,审判也可以成为弱势群体、少数人乃至个人推动社会进步、推动制度变迁的渠道。关于法治政府的制度设计,基本的宗旨是确保国家权力的中立性,通过独立的、专业化的公务员系统和行政过程透明化来防止公共决策偏袒某个利益集团,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的流弊,防止公器的私用和滥用。
为了维持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需要采取有利于资本积累的企业倾斜政策进入专题: 劳教制度 。司法的地方化或地方保护主义,乃是司法公正的大敌或大忌,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最大阻碍。
这种现象就是人们所诟病的司法地方化或地方保护主义。这种职业原本应当是社会精英热衷向往的神圣职业,司法官员应当是受社会普遍尊重和爱戴的人群。审判机关在裁判过程中也可以相机进行调解。其二,完善诉讼制度,强化司法职能的控权性。
根据程序适应性原理,有的案件需要实行三审终审制,有的案件需要实行二审终审制,还有的案件则仅需要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可一概而论。在任何一个案件中,是否实行陪审团审判,应当首先由当事人选择。
应当赋予人民陪审团认定事实的独立权能,除非通过特别程序,法官不能推翻陪审团做出的事实认定。这里所形成的陪审制度依然是参审形式的陪审制,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一行使审判权。实行二元化的陪审制度,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我国应当综合吸收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优势,摒弃成规,形成二元化的陪审制度。目前人民陪审团制度已经在河南法院等地进行了试点,试点的效果较好。
因此,改革和完善执行机构已成为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我国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问题不可忽视的环节。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执行机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在它具有独立的司法职能后,才能合理地对司法机关提出公正性的要求。
这样可以带来两个效果:一方面减少了标的额小的案件的上诉量,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再审制度的适用比率。如果当事人选择实行陪审审判,则应当采用人民陪审团的形式。
而要实现司法职能的独立性,一个核心的内容就是它有足可以抵御其他权力不当干预的内在力量,这就是司法职能的控权性,这需要通过完善诉讼制度、扩大司法管辖范围以及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等措施加以落实。如果当事人不选择适用陪审制度,而案件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实行陪审制度。
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审判独立如果将司法观念的保障看成是软性保障的话,那么体制保障和机制保障则属于硬性保障的范畴,是一种看得见、可以定性定量分析的保障系统,因此相比较而言较受关注。设置执行总局,实行彻底的审执分离我国的执行体制和执行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审执并未真正分立。实行三审终审制,建立多元化的审级制度审级制度应当与具体纠纷解决的程序保障需要相适应,足够的审级是程序公正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公正的体制保障应着力在以下方面进行:其一,采取尽可能的措施,确保司法机构从依附于地方的体系中走出来,这可称为机构保障或者称为体制保障。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在陪审团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法院适用法律做出裁判。
但目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仅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这一种形式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将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经过适当改造引入我国。
司法的权力应当具有超脱性、普适性、中立性和一体性,它应放眼于全国范围内全部纠纷和全部当事人,而不是仅仅为地方服务的地域性机构。体制保障往往涉及国家权力优化配置的敏感问题,因而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而不是简单地从理论框架、更不是从西方语境出发,来探讨问题、研究方案。
我认为,检察机关可优先考虑对下列案件提起诉讼: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侵吞国有资产案件等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包括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等等。司法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也是一种崇高的事业。
为此,应当建立专家陪审员名册,分别担任各类专门诉讼案件的陪审员。由此带来的程序公正的效益大大增加了,而诉讼成本的投入并未增加,反而会有所降低。近年来,这一职能定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而目前我国对于司法机构的体制安排就难以达到上述理想目标,地方各级司法机构是难以避免地方利益的杯葛和影响的,其抗干扰能力也因其多方面的紧密的依附性而难以养育,由此所导致的司法公正状态就可想而知了。
建议法院增加设立执行审判庭。司法能否公正,一个关键的因素就在于它是否有足够的力量来排除行政以及其他权力的渗透和干预
那自然是一项迫切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也已形成一些惯例,扩大了党内民主。那绝不是自相矛盾的法律规范和循环论证的法教义学所能回答的。
那是红领巾少先队的队歌,曲调昂扬而明快,但在这年头听来,多少有点反讽。唯有如此,社会主义才能具有马克思说的否定之否定的性格活力。
然而文革将这一策略推演到极致,仍旧失败了。因为孩子们接受的教育,早已不是共产主义接班人的那种。今天,当资本成圣之际,宪法基本权利的落实正可以用来对抗资本的教义。章永乐老师的专著《旧邦新造》,则是取政治学和法学双重视角,探讨晚清至民国的宪政史。
冯象:《信与忘》,北京三联书店,2012。我想,随着中国法学日渐成熟,有一点可以提请注意:皇帝的新衣遇上了小孩的眼睛,谎言业已戳破——形式法治未能好好侍奉它的资本主子,正在被新世纪互联网时代全球化竞争中的资本所抛弃。
此外,对于当前思想路线上的斗争,这也是进步法学可做的一个贡献。更重要的是,在它没宪法的全民共识之下,宪政实践对形式法治的突破,或法治的多元化,就成了流行的政治,所谓去政治化的政治的常态。
您如何看待学术界这些新的努力?开了新风气呢。但如果没有充分自由的思想争鸣,特别是尖锐的批评意见,革命就极易受腐蚀,胜利会走向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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